“关于同一集团不同法人子公司之间,跨厂区转移废碱液用于内部污水处理站pH调节处置的合规路径咨询”收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门答复,详情如下:
办件内容: 您好,现有同一集团下属两家独立法人子公司,分属同市但不同区县,A厂区生产过程产生废碱液,B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拟将A厂区产生的废碱液转移至B厂区,替代外购氢氧化钠用于污水pH调节。 该废碱液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情形,也暂不符合我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相关方案要求,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初步意见提示需开展环评相关工作。现特向贵厅咨询: 1.该类跨法人厂区、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作为原料定向用于自身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调pH使用,现行管理要求是什么; 2.是否仅通过环评审批即可作为合规路径,是否还需同步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备案或其他审批手续; 3.该场景下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恳请予以指导答复,谢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您好,1.该变动可能属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环评的情形。2.如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情形,也不符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相关方案要求,应当取得危废利用项目环评批复后,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请登陆湖南省政务服务网查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临时生产证)事项办事指南;省内转移无需审批,产生单位申报管理计划后即可发起转移联单实施转移,跨省转移依法审批,办理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陆湖南省政务服务网查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相关事项办事指南。